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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8日電)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30號解釋,認定軍公教領退休金後再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年資最高不能超過35年的規定違憲。 本案由呂姓男子等人聲請釋憲。呂男原任職台電公司年資27年6月,領退休金後馬上轉任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授15年,在民國98年二度退休並聲請月退。 但教育部根據學校教職退休條例第19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,認為總年資最多不能超過35年。呂男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,遭判敗訴定讞,聲請釋憲。 大法官認定,學校教職退休條例第19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缺乏法律授權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且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,宣告違憲,相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後1年內完成修法,屆時未完成修法者,規定失效。 司法院官員指出,聲請人可據此聲請再審,但行政法院會等修法完成後,再行判決。10406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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